出租标的 | |
出租委托方 | |
信息公告次数 | |
起始日期 | |
截止日期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出租标的情况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紫薇街8号三楼 | 出租面积 | 50平方米 | 出租用途 | 住宅 | 出租期限 | 3年 | 免租期限 | 无 | 配套设施 | 按现状出租 | 租金挂牌价格 | 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500.00元,租金递增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 | |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 租金支付方式 | 租金按月结算,承租方将首月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费用一般为3个月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此后,每月租金于当月的5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以最终签订的租赁版本为准)。 | 权证名称 | 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 | 权证编号 | 穗房地证字0060492 |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 200.57平方米 |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 商住 |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空置 | | | | 原承租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 原租赁合同期限:至 年月日止 | | | 使用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 | | |
交易方式 | |
挂牌公告期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挂牌条件,在首次挂牌的当年内继续重新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出租行为的批准情况 | 监督单位名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人民街道办事处 批复文件名称:/ | |
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广东省内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广东省户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支付能力。3、意向承租方如为出租方管理物业的承租方(含已退租者),必须是在合同期内遵守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服从出租方管理、无欠租记录和租赁合同纠纷,否则一经查出不得参与。4、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5、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7,500.00元。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内凭交易保证金的转账证明到本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28号一楼)办理现场报名登记手续。交易保证金以挂牌公告期截止当天24:00前达账为有效(注意事项详见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设置、以及违约处理)。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广州德政中路支行;账号:3602 0037 1920 0723 844 | |
履约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将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详见附件: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2、在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或开发公司征拆、改造、各种不可抗力等因素及物业权属人要求收回房屋的,使该房屋无法继续使用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即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3、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须充分了解出租标的现状,谨慎评估承租风险,不得以误解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4、出租标的作住宅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物流、仓储等用途使用。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2、承租方承租非住宅用途物业的,须依法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消防、卫生安全等手续),应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由出租方协助提供。在办理证照期间须按本合同约定依时缴交租金,不得以是否能够办理经营证照为由拒交租金或向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3、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须承担并按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使用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4、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 | |
特别事项说明 | 1、凡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注册网上账号,账号实名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注册网址:http://gz.gemas.com.cn),无账号将无法参与竞价活动。2、已受理报名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在通过资格审核后方能参与本项目的竞价活动。3、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本公司将另行通知组织标的现场展示和竞价活动。4、通过竞价成交后的成交方,须与本公司和出租方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自《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且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5、本公司于各方签署完成《成交确认书》后,在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交易服务费(交易项目确认的月租金成交价×12个月×4%)。6、如因出租方原因无法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承租方及本公司发出终止交易的书面文件。为此,出租方同意本公司将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承租方,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交易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必须按交易项目确认的成交价格向本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项目确认的月租金成交价×12个月×4%)。 | |
评审标准要点(适用于专家评审) | |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设置、以及违约处理 | 1、交易保证金统一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前进行缴纳,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标的;意向承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凭交易保证金转账证明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现场报名登记手续。2、交易保证金须用意向承租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并以挂牌公告期截止当天24:00前达账为有效。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接受现金交易。3、通过银行转账时,应在银行进账单(网上支付界面)或汇款凭证中准确填写收款人和缴款人名称、账户、缴付金额、缴款人证件号码信息;银行进账单或汇款凭证的备注/用途/附言等备注信息栏中应准确填写招租交易项目的项目名称和款项用途(参照格式:XXX路XXX街XXX号交易保证金)。4、意向承租方若存在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缴款人与意向承租方不一致、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少于项目要求的交易保证金等情况,将被视为自行放弃承租意向,并据此作为不通过资格审核的认定标准之一。5、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在收到承租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资格审核异议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已认可承租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内容,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该意向承租方签署知悉确认手续且异议申请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特殊情况除外)。6、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在举行报价活动前,自愿放弃参与该标的报价且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确认手续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意向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法律责任(特殊情况除外)。7、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扣除意向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出租方所有。(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照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方和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遭受的损失时,该意向方/承租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违反交易活动情形的。8、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出现第7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特殊情况除外)。9、交易服务费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各方签署完成《成交确认书》后,在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交易服务费(交易项目确认的月租金成交价×12个月×4%),并出具收费发票;扣除后的交易保证金余款在收到出租方提交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资料后不计息地退还承租方。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扣付承租方应付交易服务费部分,由承租方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足。10、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监管,对交易保证金的安全监管承担法律责任,不承担监管过程产生的除交易保证金安全监管责任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 |
意向承租方需要提交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须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1、意向承租方如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1)《承租意向书》原件;(2)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4)意向承租方名下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凭证(如银行回单);(5)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交的有关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料;(6)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2、意向承租方如为自然人的,应提交:(1)《承租意向书》原件;(2)意向承租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4)意向承租方名下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凭证(如银行回单);(5)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交的有关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料;(6)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
联系电话 | 020-37581926,37581826,87362850 | |
|
|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对进场交易的公有物业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意向承租方如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5、若交易双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后解除的,承租方已向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6、在交易活动过程中,意向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相关的交易管理制度参与交易活动,如有违反的,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在交易活动中,为维护国有集体资产权益,形成竞争机制,反对和抵制任何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等行为,确保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该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EMS快递等方式向意向承租方履行告知标的展示安排的义务,如意向承租方不参与标的展示的,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已清楚知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标的实际使用面积、四至、物业产权情况、证载用途、装修标准及现有设施等)以及披露的各项信息。意向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意向承租方签名/盖章确认:
意向承租方确认承诺:我方自愿参加本次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的公开竞价活动,已知悉并同意执行上述各项条款和相关的租赁合同、竞价指引等附件。
签名/盖章确认: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