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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一体化物流中心仓储系统配套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2024-03-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一体化物流中心

仓储系统配套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XJYHZB2024-007

二、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一体化物流中心仓储系统配套改造项目

三、招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

四、招标内容:一体化物流中心仓储系统适配性改造项目

五、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71万元(含税费)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证明其组织形式的证书)。

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023年及之后新成立企业如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可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投标截止日起近3年(成立不足3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固定格式,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保留查询复核的权利,查询复核不满足要求的,该项审查不通过)。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税收证明:(1)2023年以来(不少于三个月)纳税期限内的完税或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2)如提供完税或缴税凭证的,应至少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完税或缴税凭证扫描件;(3)无完税凭证的,须提供2023年以来由税务机关出具的针对本年度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社会保障资金证明:(1)应提供2023年以来(不少于三个月)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单位社保缴费凭证和个人明细表)(扫描件加盖公章);(2)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投标人所在地社保收费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扫描件或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5、2022年1月1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不少于1项类似项目业绩(案例);类似项目业绩(案例)是指:仓储物流系统设备维护合同或改造合同等。

(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合同复印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扫描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成立不足3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行为记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前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单独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行贿行为记录,查询结果网站页面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保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核查的权利,有相关行贿行为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8、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提供查询记录(扫描件加盖公章)。评标委员会保留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的权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项目由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天眼查查询,招标人保留核查的权利,投标人无需提供)。

七、其他要求

1、凡被纳入烟草行业黑名单或在烟草行业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禁止期限内的以及新疆烟草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本项目由招标人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

2、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干部、职工行贿的,将依据制度列入新疆烟草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库,终止本项目合作,禁入期限内禁止参加新疆烟草系统其他采购活动。

3、对存在行贿行为投标人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或单位,均不得参加新疆烟草系统其他采购活动。

4、对行贿投标人及行贿人存在换马甲 换壳行为参与本招标项目的,一经发现,拒绝其投标或终止合作,依据制度规定列入新疆烟草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库,禁入期限内禁止参加新疆烟草系统其他采购活动。

八、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九、招标文件价格:300元人民币,售后恕不退还。

十、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十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及期限:

1、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招联合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开始发布。

十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时间

1、时间:2024年03月25日至2024年04月01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30至19:00。

2、获取方式:

线上获取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行阳光易采平台在线获取,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前应先完成阳光易采平台的账号注册同时办理CA领取;潜在供应商登陆阳光易采平台,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

3、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交资料:(1)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资格要求条款中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4、提示:招标公告附件内的招标文件(或采购需求)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阳光易采平台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并下载了招标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法律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后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5、阳光易采平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建设的采购服务平台,由政采云有限公司提供技术。供应商登录阳光易采平台账号、制作标书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CA与政采云平台通用,无需重复办理;阳光易采平台电子招标活动除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外,不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十三、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4月15日11: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1: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阳光易采平台(ygyc.lecaiyun.com)网上投标(供应商登录阳光易采平台账号及CA与政采云平台通用)

十四、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名称:新疆维吾自治区烟草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55号

联系人:潘琛

话: 0991-3876321

2、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规范办,监督电话:0991-4810738。

3、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新疆元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A座525室

联系人:李楠、宋方方、高娟

话:15699058082、15099177725、15199190588

十五.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

1.供应商注册:供应商如需参与本项目,应为阳光易采平台(ygyc.lecaiyun.com)注册供应商。本项目通过阳光易采平台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并按照本招标文件和阳光易采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阳光易采平台将予以拒收。

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阳光易采平台(ygyc.lecaiyun.com)首页帮助中心-下载专区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帮助中心-操作手册;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95763。

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阳光易采平台供应商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阳光易采平台(ygyc.lecaiyun.com)首页帮助中心-下载专区进行查阅;

3.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阳光易采平台(ygyc.lecaiyun.com)。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将被阳光易采平台拒收。

4.通过阳光易采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开标后,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响应文件撤回,投标无效。

5.本项目投标人仍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备份提交)。当电子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时,即转为线下评标。若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供应商未提供纸质文件而导致该供应商作为投标无效处理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纸质投标文件密封送至新疆元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A座525室),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将予以拒收。电子加密标书未按时上传逾期上传或未上传成功,纸质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或予以退回;纸质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将予以拒收,该投标视同投标无效处理。

当终止电子化开标评标程序,而采用纸质投标文件线下评审程序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没有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该投标视同投标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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