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新辉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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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68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6-30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7-27 |
所在地区 | - | 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辉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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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0.001万元(港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其他 | ||
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822788 |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 物流仓储、仓库、堆场的租赁及相关配套服务,投资物流仓储行业。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JD Oriental Development III Limited | 90 | |||
中国物流基础设施(控股)有限公司 | 1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02 | -1.0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451.6 | 0.29 | 4451.31 |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
2023年05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1 | 0.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451.6 | 0.19 | 4451.41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物流基础设施(控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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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71167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69905140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2-09-0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2022】5号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68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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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和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3.转让方需要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按照(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 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 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4. 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1136.80万元的境内人民币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或人民币、人民币等值的美元、港币至转让方指定的境外账户,账户信息详见其他披露的内容第6条。汇率为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5. 对于境内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但未竞得该项目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保证金一次性原额原路径返还;如竞得该项目,则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见其他披露的内容第6条),北京产权交易所将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一次性原额原路径返还。对于境外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如未竞得该项目,转让方将交易保证金一次性原额原路径返还;如竞得该项目,则保证金按竞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见其他披露的内容第6条)。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虽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但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8.意向受让方须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如受让方境内支付保证金,则为支付全额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见其他披露的内容第6条)。 ②意向受让方并不是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中所述北京建设之关联人士。 ③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④受让本项目同时受让新阳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项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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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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